建立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导读:
建立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1)参照国际惯例
建设监理制度作为国际惯例,在西方国家已有悠久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来,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无论是政府监理,还是社会监理,都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格局,具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规范化的方法、手段和实施程序等。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发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合同条款(即F1DIC条款),被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采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所贷款建设项目要求必须按该合同条款签订承包合同,而这个条款则是总结了世界土木工程建设百余年的经验,科学地把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详细规定了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建设监理制度的规范化和国际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上承揽任务和实施工程时,首先接触和打交道最多的也是监理工程师(亦称咨询工程师),而不是业主。
因此,建立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要充分研究国际间通行的做法和普遍经验,吸取其有益之处,为我所用。
(2)结合我国国情
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既要借鉴国际惯例,又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我国是一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国家,工程建没活动具有分地区、分部门、多层次管理的特点。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成分以公有制为主导,•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参与者各方面都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市场调节和商品关系是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但发育程度低。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既不同于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国家或地区,也不同于市场经济程度高、价值规律无所不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们应充分结合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3)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建设监理制度产生于国家和私有制出现以后,并得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商品经济使之成为必然并给予巨大的推动力。十四大以后,我国进人了深化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商品经济关系得到了加强。经济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的格局越来越明显。为此,从政府方面,监督项目决策、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控制工程实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利益等成为必需;从社会方面,工程建设各参与方之间的独立利益也应得到有效的横向制约。因此,对建设监理制度的需求更为迫切。我们在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不能仅将原有的制度进行简单的组合或移位,要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使之不断完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正文: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3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xx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枣庄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