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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4 20:55:0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建筑合同来说,建筑合同是指建筑在建设的过程中,或者是建筑装修过程中签订的一些合同,对于建筑合同来说,建筑合同它往往容易产生建筑合同纠纷,那么建筑合同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对于建筑合同来说,建筑合同是指建筑在建设的过程中,或者是建筑装修过程中签订的一些合同,对于建筑合同来说,建筑合同它往往容易产生建筑合同纠纷,那么建筑合同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工程造价等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并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共识,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节省其他解决方式的开支。

  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工程造价、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的地方明确下来,从而在比较和气的背景下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

  再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仲裁是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是争议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给对应的仲裁机构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仲裁。

  最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前面三种方式都无法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

  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三、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建筑合同如果产生纠纷的话,它的一个处理还是比较简单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就可以了。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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