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农村水电、水土保 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全省水利工程,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无论投资来源何处,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大中型水利工程及一、二级堤防工程;
3、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和管理本市(州)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招标办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并直接对 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施行政监督。
第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审查或审批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审查或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二)监督招标人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派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下列原因,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上款规定的程序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时,须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
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及《湖北水利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安排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对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详细列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的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4、招标计划安排。包含工程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的招标详细时间计划安排。
5、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
6、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机构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7、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办理组织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或核准的,应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 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同时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施工招标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也可采用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专业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20号”文)执行。
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或无标底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均对开标负责。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投标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天,评标委员会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临时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和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库评委应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省管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州)管项目在市(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要求的,也可申请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相应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主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项目法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
(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评分汇总表等。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遵从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厅于1997年印发的《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水建〔1997〕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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