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的应用
导读:
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在美国,政府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基本程序是:
一、业主提前一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
二、审核投标者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在日本,一般规模以上的政府公共工程采用一般竞争招标。一般竞争招标是通过公布竞争招标的工程概要,希望投标者全部参加竞争投标,原则上以最低价格的投标者作为中标者的合同方式。但所谓的“全部”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投标者。为防止倾销,日本还设置了低投标调查制度和最低限制价格制度。一般竞争招标方式的对象为工程预算价格在7亿3000万日元以上。其次,指名竞争招标在日本也采用较多。发包者事先通过对参加竞争者的资格审查编制有资格企业名录,在个别工程发包前从名录中选择多家满足发包工程等级、技术、地理条件等的公司予以指名,通过这些公司的竞争投标而缔结合同的方式。指名竞争招标原则亦为低价中标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虽然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而且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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