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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3 15:35:08 人浏览

导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我国已历经十多年探索与实践,作为招标投标核心内容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虽然多种,但也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我国已历经十多年探索与实践,作为招标投标核心内容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虽然多种,但也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一般来讲,任何一种评标办法与中标原则都有它的局限性。在一定工程范围内,中标原则采用“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实践的可行性。
一、必然性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建设市场的运行要求一定的市场规律,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度,政府部门的管理手段也在发生着本质性的变化,以往那种依靠行政指令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引入竞争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本身就是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而对那些工艺简单,要求资质不高的工程项目,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正是客观市场竞争的必然。
2、同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入WTO组织指日可待,建筑业同国际接轨势在必行,这也将对我国的建筑业影响会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岗位从业人员注册制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等,这些举措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框架。国际竞争性招标,经评审后基本是最低标中标原则。这就告诉我们接轨后建设工程通过法律与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造价必须是最经济的。
同国际接轨建筑企业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即是向建设事业传统的管理体制提出挑战,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促进我国建设事业大发展提供了机遇。我们应做好准备工作,掌握主动权,转变观念,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整体素质,勇于参与竞争,以寻求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3、消除人为因素。招标投标活动,它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体现这“三公”原则,那需要最大限度的消除人为因素。除必须建立有效而可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外,“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了投标企业到处摸标底的念头,简化评标、定标程序,同时也促进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也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可行性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简单的基础设施工程,我们采取了“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原则”,社会反响较大。
1、理论的可行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文件发出要约“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投标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合适报价。对一部分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小的简单工程,操做简单,提高了工作效率。
2、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行性。有的人担心,竞价是很残酷的事,价格较低,工程质量是否能够保证?我们认为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有关质量保证和制约体系基本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国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以上中介单位强化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目前大连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都已达到规范要求。 [page]
3、培育良好的建筑市场的可行性。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以前没有采用过“低者中标”中标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们采用了这一中标原则。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企业不许低于成本报价,其所报价均视为高于成本。因为各投标企业成本不同,不可能确定出一条成本线来约束各投标企业。同时,设定成本还容易引起争议,因为依据定额,预算成本没有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没有考虑降低成本的各种措施,没有考虑施工期间的价格变动趋势,是一种静态的难以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成本。所以低者中标,也就是说谁报价低谁中标,优胜劣汰,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反映,同时也对培育良好的建筑市场起到促进作用。
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截止到现在,大连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十四项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标底累计价为5036万元,中标价3632万元,节约了1404万元,降低百分比27.9%.
今年初始有的投标企业对“成本”的问题考虑不足,以能中标为目的,而现在则重视“成本”问题了,开始约束自己的报价,这反映出通过市场竞争使他们成熟起来。其中有一项绿化工程,投标企业中标后,回去复核一下成本,认为报价低了,提出放弃中标权,同意建设单位没收投标保证金5万元,他们认为如果干下去要赔上10万元。现在的投标企业认真对待每一项工程投标,计划获利多少就报多少价,中标了高兴,不中标也不遗憾。这种完全由市场调节,投标企业自愿行为,没有其它人为因素,受到大家一致的好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人们看到了一个成熟的建筑市场正在形成。
三、局限性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是部分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将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较全面地衡量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这种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在现阶段还是很有必要应用的。
“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虽然易于操作,人为因素较少,充分体现“竞争性投标”的真正内涵,节约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可以有力地促进投标单位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但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局限于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的中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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