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导读:
上海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沪青征补[2012]第0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1】65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
香花桥街道东斜村2队(村队组);征收农用地297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548.5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为5524.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37.8元、建设用地每平方米37.8元、未利用地每平方米37.8元,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粮棉地2.35元、蔬菜地4.35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12年3月9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2年2月16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园联系 地址:青浦区公园路621号
联系电话:59200962 监督电话:59200962
上海市青浦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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