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1 18:58:45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之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更多关于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之后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更多关于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如何恢复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8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三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三、实际施工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

  根据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分析和解释,可以发现,虽然《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诉权,但如何正确行使该诉权,预防诉讼风险,也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的。

  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法院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3、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另外,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被发包人反诉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当事人逾期主张民事权利,可能会导致自己失去胜诉权。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