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报告怎么写
导读:
在实践中,承包工程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那么起草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工程开工的时间、完工时间、竣工结算时间等,附上审计报告作为附件。由施工单位盖章,签署日期。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拖欠工程款报告怎么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 那么拖欠工程款报告要写明工程开工的时间、完工时间、竣工结算时间、收到该项目工程款多少、审计决算余款多少,附上审计报告作为附件。最后由施工单位盖章,签署日期。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以上就是“拖欠工程款报告怎么写”的全部内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并不常见,但是如果大家真的碰到了拖欠工程款,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希望大家都能保护好自身利益。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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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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