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导读:
工程实务中,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了法律规定不予折价拍卖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就是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如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或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以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不属于建筑工程价款范畴。因此对于无效合同,承包方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并非所有建设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合同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予以解释。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一是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二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学校等。
(三)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
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2、建筑工程价款是确定的,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仍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3、该建筑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如合同约定不明确,承包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确定履行期限。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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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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