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发生纠纷法院判决不能违约
导读:
日前,绥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因当事人对结算协议与鉴定结果不符提起的民事案件。
2007年2月2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乡政府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1982m2),合同中标价为158.58万元(含水电安装工程价款17.154万元);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价格按合同中标价一次性包死,质量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后因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鉴定机构对上述工程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工程造价为136.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与双方之间的合同中标价不符,但仍应以合同中标价为准。遂依法判决某乡政府依约给付某建筑公司158.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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