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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4 16:50:20 人浏览

导读: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已经在建设行业中一些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将建设行业中现行的以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逐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已经在建设行业中一些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将建设行业中现行的以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入世后与国际接轨、达成国际互认、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国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我国建设行业已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和建造师等八类执业资格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教育评估、执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我国建设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过程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到国家和公众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我国在建设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为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为了推动我国建设行业走向国际市场和引进外资项目,建设部决定按照国际惯例拟在工程监理、建筑设计等领域建立工程师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并多次进行了出国考察及调研论证。1992年6月以部令的形式颁发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此时建立注册建筑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筹备工作也已起步。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根据这一要求,人事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把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并作为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了各类执业资格制度。在国家正式提出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以后,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工作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1994年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1995年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决定1997年起在我国举行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996年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9月联合下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9年建立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1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正式出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其中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划分为17个专业,包括已开考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计划到2010年全国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2002年4月联合下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2003年3月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分别出台了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计划于2004年9月的考试因故推迟至明年举行);2001年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联合下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于2004年2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批建造师已经通过考核认定产生,考试因故推迟至明年举行。[page]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做法,国家把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批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开始执业。根据专业发展,拟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其可行性正在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其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处于论证阶段。

  由于国家在建设行业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上坚持标准、严格执行、严格管理,从而赢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使其已成为行业管理、人员资质管理的重要手段。截至2003年底,我国建设行业共有各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258762人(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岩土工程师以取得资格的人数计,其他按注册人数计)。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为14739人,二级注册建筑师为26580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7042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300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8568人;注册监理工程师7884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56417人;城市规划师9256人;房地产经纪人16478人;岩土工程师6004人。

  二、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特点

  执业资格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尽相同。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归口管理,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在专业设置、认证体系、管理模式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一)专业设置。执业资格是政府对一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人控制;国家在建设行业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都是行业中事关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关系国家、社会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和实施规划,建设行业拟建立九个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八个,景观设计师目前正在论证筹备中。

  (二)认证体系。参照国际成熟做法,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认证体系包括教育评估、执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信用档案六部分。专业教育评估是执业注册制度的首要环节,是保证执业注册师在接受正规系统的专业教育时必须达到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力和职业能力,是执业注册制度的基础;执业实践标准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要想获得某专业的执业资格必须在该领域内工作一定年限,有的还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所负责的工程应达到的复杂程度;资格考试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满足一定学历和实践要求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是执业资格制度的中心内容,是指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机关审核批准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后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3年;继续教育是执业人员能否继续注册执业的重要依据,对不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执业资格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的必要措施。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由教育部委托建设部开展,目前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已经全部启动,建设类也成为我国第一个拥有完整的高等教育专业评估体系的专业类别。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制定,日常工作一般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在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走上正轨后,建设行业均把工作重点放在注册执业管理上,因为只有注册管理到位了,才能真正起到规范市场管理的目的。

  (三)管理模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实行强制性准入控制的执业资格,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法进行教育评估及注册管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服务类的执业资格,由行业注册师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目前,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除房地产经纪人由专业学会自律管理外都带有政府强制性,即只有取得执业资格并经过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被允许以相应的名义执业,并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age]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学会、协会负责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社会信用管理等工作。目前,委托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管理的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委托各个行业学会协会管理的有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

  三、我国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作用

  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建设部、人事部及相关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为实施推动其发展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促进了建设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执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发展和改革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建设行业管理应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在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建造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后,单位资质管理与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已经形成,并为将来步入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轨道铺平了道路。

  第二,提高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经过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完善,成为社会最为关注、行业最为重视、个人最为迫切的一种人才选拔制度,同时通过教育评估有力推动了高校的专业建设,提高了其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目前,我国建设行业执业人员队伍在逐步扩大,一支初具规模的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正在形成。通过严格的考试和注册管理,这些人员已成为建设行业的中坚力量,他们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为建设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建设行业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进双边或多边执业资格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并就一些执业资格开展了国际互认,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才国际化,为我国建设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条件。目前,我们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分别与美国、英国开展了试点互认工作,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已经达成资格互认,与香港地区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四、当前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一)如何使执业资格专业体系设置更加科学

  我国在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但由于历史原因,在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期,缺乏对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制度专业设置总体框架和资格认证体系的研究论证,导致各专业参照了不同国家的专业设置和管理模式,如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分别学习借鉴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执业资格制度,这引起各专业执业范围等方面的交叉和矛盾。像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建造师在执业范围上有交叉(国外大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并没有专门的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设计管理、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业务是可以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承担);业务范围相近的执业资格子专业的划分不一致;

  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设置执业资格,把国际上通常是一个资格按阶段分成了若干个执业资格,如国际上通行的咨询工程师,我国按工程阶段分投资咨询工程师(国家计委)、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在专业名称、执业范围上与国际通行做法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互认工作的开展。另外一个问题是执业资格分级和标准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除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建造师考虑到国内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状况将执业资格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余各专业均不分级。为了使我国执业资格制度能与国际接轨,各专业都坚持高标准、[page]

  严要求的原则,由于我国专业技术人员地区分布不均衡,使得部分省市特别是西部地区取得执业资格人数极少,如青海、甘肃等省除省会城市外,地级以下城市几乎没有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制度无法实施。

  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们需要组织力量对国外执业资格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加强执业资格制度框架的论证,打破部门界线,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当前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逐步理顺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的关系。考虑到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实际以及当前监理工程师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所起的作用,目前要保持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稳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要参照国际惯例,切实做好工程管理方面的考试考核工作,然后允许建造师从事监理工作,这样逐步增加监理工程师的来源。同时还要协调解决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的交叉,投资咨询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执业范围的交叉。

  二是参照国际惯例,抓紧建立注册景观设计师,同时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并逐步完善注册工程师各子专业。研究执业资格的分级问题,逐步解决与国际接轨和国内实际需求的突出矛盾。

  (二)如何进一步完善执业资格认证体系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按照合法、效能和规范的原则,建设部适时完善了建设执业资格管理体制。除房地产经纪人转变管理方式,改由专业学会自律管理外,其余七项执业资格仍保留为行政许可项目,但就执业资格认证体系本身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要加大专业教育评估与资格考试之间的衔接,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让毕业于通过了专业教育评估的院校的考生免试部分基础课;要改进执业资格考试内容和方法,逐步加大执业实践的考核比例,提高执业人员评价的科学性;要改进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进一步明确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掌握执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和不良记录;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水平;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制度;要解决好执业人员人证分离、流动困难等问题,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范执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建立清出机制,坚决把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技术规范,扰乱行业正常工作秩序的人清除出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程度。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执业资格制度的立法工作

  国外对社会通用性强,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执业资格制度,绝大多数国家是通过立法进行管理的,一般包括注册建筑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师法》、《律师法》、《医师法》、《教师法》等个人执业资格性法律,唯独注册建筑师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我国建设行业部分执业资格,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是以部令形式颁布,其余各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都是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文件发布,注册管理办法以建设部文件发布,这些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法律效力较低,处罚力度不够,达不到规范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当前我们要结合《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的执业资格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建筑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筑师的法律地位、权利、责任和义务;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注册工程师条例》,其他部分管理办法和暂行规定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管理。[page]

  (四)如何进一步加强执业资格的国际互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专业人才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入世过渡期将分阶段结束的背景下,规范有序地开展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互认工作显得十分紧迫。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敦促各成员方承认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和资格,鼓励各成员之间就资格的互相承认进行谈判。虽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执业资格互相承认的途径,但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各国都制定了许多市场准人的限制,使得专业人土进入别国市场十分困难。目前,我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资格国际互认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使指导今后国际互认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互认工作管理办法》。

  考虑到我国执业资格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考试注册还不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较弱等因素,在今后三年内应暂在不大范围进行国际间的互认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上。执业资格互认条件一般首先以教育评估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等进行互认为基础,协商确定互认规模,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测试。补充测试的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型条文和必备的行业标准等。当前建设行业应在有条件的专业通过开展国际交流,首先进行教育评估标准、职业实践标准和考试标准等基础性工作的互认,然后选择个别专业、部分国家进行小规模的互认试点。

  建立和实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改革性强、创新性强、开拓性强的工作,虽然在实践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可以在发展中逐步找到解决方案的。总体来说,我国建设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践是成功的。由于执业资格制度涉及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资质等方方面面,涉及到到许多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各级各地人事、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行业发展的角度,共同推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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