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安全责任的思考
导读:
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问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 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条款非常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 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 谁生产,谁负责 的 安全基本原则。
技术法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 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 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 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 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 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 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监理性质与特点。从概念上讲,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 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 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 承担施工的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从性质上讲,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 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 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 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 全责任的理由不足;从目的讲,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 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使用。因此,在监理过程 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的能力不足。
行政责任追究。去年4月国务院第302号令《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颁布后,有一种观点认 为,政府部门不是生产组织者,仍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那么, 工程监理单位理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
我认为,这种观点理由欠充分:首先,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 业实体,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 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不是监理公司的基本职责;其次,各级政府的职 能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 册,颁发证照等,而监理单位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因此不具备承担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资格。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 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 责任。
第一, 不可忽视。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是一个有机整体,监理 工程师要力求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把施工安全作为影响目标实现的重 要因素加以重视。
第二,不能缺位。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 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下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该能够在事前控制发 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 缺陷,能够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工作, 是主观意义上的缺位;如果做了工作,但没有发现隐患而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这 种责任不是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政府将对这种执业责 任进行处罚。
第三,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 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 导者、指挥者,直接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 担错位责任。错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 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
施工单位需要对其管理下的工程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如果是将工程交给承包方,那也要对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约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交通安全一直是我们所强调的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轻则是财产的损失,严重的话有可能是生命的逝去。因此,我们一定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