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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1 08:39:10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已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

随着《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建设监理制在我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理的作用和地位已得到明确。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监理应当承担的责任方面,却存在许多盲区,人们只强调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但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进行过深入探讨。有责任就有风险。笔者认为,认识和防范监理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

(1)工作具有委托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国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理的范围。但这并不改变建设监理由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来完成这一根本属性。《建筑法》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时间不长,投资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人们的认识还不足,委托实行监理尚未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因此,有必要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实行强制监理。但是,在强制监理的范围以外,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从另一角度来说,即使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其委托性也是确定的。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谁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2)基于专业技术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是一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咨询工程师或顾问工程师。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不大相同,这和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这种专业技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其一是专业技术水平及工程实践经验,这是监理工程师工作能力的重要基础,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无不同;其二是本身的工作协调能力,这一点监理工程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所不同。协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的技术力量,使参建各方的能力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是监理工程师能力的体现。

(3)工作成效受主观能动性影响较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同样的工作,可以做得细致认真,也可以做得较为马虎,监理的工作成效界定起来也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成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遵守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服务,是监理工程师的基本工作原则;另一方面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若监理工程师本身对监理事业本身缺乏热情,则要想他能够积极主动地工作是不可能的;其三是业主的支持。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在质量、工期及资金方面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相互信任和诚意,无疑会大大激发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

(4)工作成果是集体行为的产物。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在监理服务中主要起领导、组织和协调的作用,其具体的专业监理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来完成。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负责的运作,监理的效果才能得到体现。

(5)工作责任巨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包括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工程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逐步增加。 [page]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本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就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这就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若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例如,对于工作中该实行检查的项目不作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了工程损失。例如,由于疏忽大意,对某些该实行检查或监督的项目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监督,却未能发现隐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原因是他在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尽管主观上他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过错。如今的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因此也就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的风险。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例如,在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留有隐患,如某些部位因振捣不够留有孔洞等缺陷,这些问题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发现。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需要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上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实践表明,总监负责制对于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监理的工作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和工程有关方面打交道的是总监,总监的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让总监有职有权,放手工作,才能取得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沟通渠道必须有效。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page]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公众对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服务存在较多的依赖。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毫无疑问,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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