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定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导读:
根据2002年7月19日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1、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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