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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2 11:03:00 人浏览

导读:

无效合同是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绝对不能抛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而空谈理论,也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套用关于一般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无效合同是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绝对不能抛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而空谈理论,也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套用关于一般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民法典》第792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结算与修复费用承担规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工程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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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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