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效是怎么样的
导读:
在建筑工程正式施工之前,承包方需要和负责其工程的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合同。这是施工前必要的事项之一。那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效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1、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当因为建筑工程合同而引发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到其纠纷时效的规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效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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