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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2 04:26:11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处理所有的问题都应该找到相应的机构来解决,只有专门的机构才能够处理好自己所面临的困难,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去学习一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希望以下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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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

  工程所在地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

  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

  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是哪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应为工程所在地,当我们发生了工程合同纠纷,我们应该要及时的找到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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