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经营关系
导读:
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 内部关系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由于市场准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 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二 外部关系
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此类关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我国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因此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建筑质量承担联带责任。
另外一种是:挂靠人实施的的买卖(建筑材料)、租赁(建筑设备)、用工(工资、人身损害)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并因此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类纠纷主要涉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而最有争议,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page]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有时候在公司企业上需要进行工程挂靠行为,但是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流程。工程挂靠业务是否合法呢?挂靠的表现形式又有哪些?我相信你对
随着近几年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区最重要的税源之一,然而,由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出现了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这些问题目
导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布《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建筑市场目前日益普遍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