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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挂靠建筑集团接工程遇拖欠工程款 可起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8 03:24:07 人浏览

导读:

龚先生是一个建筑包工头,前几年办了项目经理资格证件,但没有成立建筑公司。3年前,他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同业主订立的合同,该建筑集团公司没有对此工程投入任何资金和设备,双方约定按工程总价款的2%向集团公司交纳管理费,管理

  龚先生是一个建筑包工头,前几年办了项目经理资格证件,但没有成立建筑公司。3年前,他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同业主订立的合同,该建筑集团公司没有对此工程投入任何资金和设备,双方约定按工程总价款的2%向集团公司交纳管理费,管理费在工程款结算回笼时一并扣除,整个数百万元的工程款都是我一人筹措的。现在工程竣工一年多了,而业主方至今未和龚先生结算,称只和集团公司结账;龚先生找集团公司,公司负责人要他自己找业主。龚先生清算了一下,业主方还拖欠他两百余万元的工程款,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的血汗报酬,“请问我有权起诉业主方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龚先生作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将项目工程的发包方(即业主)和挂靠的建筑集团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结算支付相应的工程施工价款。目前在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现象十分普遍,名义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分离的现象比比皆是。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或自然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针对上述突出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此处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即为名义承包人。名义承包人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合同)以后没有亲自完成具体的施工任务,在违背法律或发包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交给实际施工人完成,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即算是无效合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权益依然应当受到保护,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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