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款欠款纠纷案
导读:
1、 案件背景简述
1997年2月原告上海XX 建设公司将其承揽的上海新海城工程项目承包给被告尤XX施工,工程完工后后经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尤XX尚欠原告工程款400万元,后原告同意被告尤XX将债务转让给被告尤XX为股东和董事长的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后一直未付,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尤XX又书面以其个人名义确认以上欠款并出具了还款计划。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原告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案件代理过程描述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远赴浙江象山县对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和尤XX进行了详细调查的资产调查,回沪后又对发现被告尤XX在上海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确认尤XX已早已将其名下所有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有3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大量的固定资产,遂建议以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为主被告提起诉讼,如其出资不实可再申请追加尤伟明和公司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样可一箭双雕,原告依法采信了寿坚荣律师的诉讼和执行方案。
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 判决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支付370万元工程款欠款,申请执行后虹口法院委托象山法院异地执行,在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象山法院承办法官向本律师透露了当地法院刑庭曾判决象山XX建设有限公司犯注册资本虚假罪,于是本律师立即到去复印了相关刑事判决书,在确认被告尤XX和其女婿吴XX虚假出资达1950万元,又对吴XX资产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经查确认其在上海市区购有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复式住房,并申请追加被告尤XX和吴XX为被执行人。
3、 案件启示
在案件主要侧重后期申请执行的经济案件代理中,首先应根据当事人对对方资产情况的判断,初步决定选择何被告进行诉讼,然后对各可能被告进行全面资产调查,然后资产调查情况和以后执行可能确认被告依法提起诉讼,最后根据执行情况的发展变化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这样既能保障有效的诉讼和执行,又可以避免万一起诉后如被告无资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追加其他被申请人作为替代,这给最后的有效执行加了双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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