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包工头干活受伤谁负责
导读:
现实中跟包工头干活的情形比较普遍,建筑、装修等行业较多的用工形式都是有资质的公司承揽下工程,然后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找工人施工,那在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谁就负责任?
【案情简介】
在柳州市打工的林某受雇到北站路一处场地进行装修,然而,在喷漆过程中不慎摔落跌伤。因赔偿问题,林某将雇主王某和工程发包商起诉到法院。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定雇主王某承担50%责任,发包商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刘某委托王某对位于北站路的一处场地进行装修,用于开办场馆,双方对于装修事项只是口头约定,未订立书面装修合同。2014年1月,王某雇佣林某在上述场地喷刷油漆,王某与林某并未订立书面雇佣合同。2014年1月11日,林某在上述场地喷刷油漆时,因踩在凳子边缘从凳子上摔落受伤,该凳子由王某之前雇佣的木工用一张工作台加高后制作完成。林某受伤后,被送往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等。因赔偿问题,林某将王某和刘某以及装修所在的柳州市某场馆起诉到柳北法院。
【法院判决】
柳北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与王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林某是在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王某作为雇主未提供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生产工具,存在过错,王某对林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林某多次受雇于王某从事此类劳务,明知王某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林某在提供劳务时踩在凳子边缘从凳子上摔落受伤,故林某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某和王某对本次事故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此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王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仍将该装修工程交由王某实施,故刘某应与王某一同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林某受伤时,柳州市某场馆尚未成立,刘某亦表示其是以个人名义将装修工程交由王某实施,因此,林某要求柳州市某场馆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1.6万余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8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林某和王某、刘某均不服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柳州市某场馆承担责任。柳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于是,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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