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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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1-22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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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务院日前颁布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提高了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规范了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并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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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息:国务院日前颁布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提高了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规范了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并调整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共8章63条的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对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新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就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新条例的规定比现行的、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所扩大:
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也纳入了补偿范围。
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为避免克扣、挪用、甚至拖欠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现象的发生,新条例要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必须列入工程概算;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落实资金的发放。
新条例还强调移民对安置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
二是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政府应当将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不准确的事项应当改正,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将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讨论通过;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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