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管新规:变卖暂扣物品折抵罚款后余额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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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1-22
1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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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易烂鲜活物品可变卖近日,上海市城管执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布《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
易烂鲜活物品可变卖
近日,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保管和处理暂行办法》,同时2007年10月10日发布的《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暂行)》废止。新办法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变更,新增对暂扣物品销毁和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违法处罚规定。同时更注重服务性,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提出更多要求。
新办法对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易烂、易腐鲜活物品的处理,由“视情捐助公益事业单位”变更为“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用变卖等方式处理,但必须留存证据”。
同时对原规定中“拍卖等处理所得价款全部按规定上缴国库”条款,新办法重新修订为“拍卖、变卖暂扣物品后所得价款,暂扣物品的当事人明确的,在折抵行政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上缴国库”,此条款改变了拍卖所得价款一刀切全部上缴国库的行为,更多地顾及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更人性化。
销毁暂扣物品须留笔录
另外,新办法还对暂扣物品销毁作出了更加详细严格的规定,“对暂扣物品进行销毁的,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销毁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此外,新办法还着重强调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城管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新增了“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定期对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暂扣文书使用以及暂扣物品管理、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城管执法人员在暂扣物品管理、处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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