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铁路施工不设警示致村民受伤
导读:
导言: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新村法庭巧妙调解了石某甲、石某乙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5月5日晚上,原告石某甲、石某乙共骑辆摩托车经过陵水县田仔村委会一路段时不慎摔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2007年9月份开始就一直承建田仔村委会路段的东环铁路工程,事故发生时,由于施工原因,该邻近路段已不能正常通车,但被告未及时设立明显障碍标志,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致使二原告误将车骑上该路段,造成人伤车损。
两原告多次找被告施工方负责人协商,均没有结果,今年3月8日向新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摩托车毁损费等合计人民币50950元。
案件受理审查时,该事故路段的工程施工已结束,无法寻找当时施工负责人。由于此案涉及老百姓的权益,如果处理不妥,可能会引起上访事件或老百姓阻止东环铁路其他路段的施工建设,影响东环铁路顺利施工进展。在此情况下,法官设法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北京总部取得了联系,并多次通过电话与对方进行沟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两原告医疗费等费用22000元。
日前被告所在北京总部已委托工作人员在法庭的见证下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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