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验收程序
导读: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接下来,关于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待建筑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唯有验收合格才可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案件之后,验收具体经办人需要查验资料是否与要求相符,若是不合要求,需要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补齐,在验收前的1-2日里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3、按照验收程序规定,现场验收的消防监督员人数最少为2人,且需着制式警服,并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4、当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有意见或问题提出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出回复,若是当场无法给出答复的则需给出解释。
5、待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结果为合格后,各单位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需要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需要工程验收承办人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同时将验收档案整理出来送至领导处进行审批。
7、由建设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回执,并取回验收意见书。
8、若验收和复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组织各有关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才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验,程序与申请的验收程序是一样的。
9、凡是工程验收不合格,申报资料将不被退还;如进行申请复验,申报资料与正常填写的申报验收资料是相同的。
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不需要消防备案,反之,3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则需要消防备案。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对于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按照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二款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根据我国2008年10月28日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也是就是说消防工作始终贯彻执行的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八个字,也就是目前我们说的八字方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工作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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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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