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不满房子泡汤起诉开发商
导读:
丁先生本想在2008年末楼市低谷时抄底儿买房,谁知数百万元购房款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此案上诉后,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谈话。
丁先生起诉称,2008年12月,他经人介绍在望京的里外里小区购买特价房。虽然开发商北京华松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出了每平方米7000元的优惠价格,却附加了一个苛刻条件:在交房前,开发商有权单方解约,解除预售合同。如未如期解约,开发商要向丁先生交房并办理房产证。丁先生觉得房价诱人,就算开发商解约,他也可获得10%违约金,就同意了这笔交易,支付了7套房屋的房款,双方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开发商在解约期限内对其中3套房子发出了解约通知,办了退房手续并支付了10%违约金。但其他4套房子,开发商并未如期行使解约权。丁先生满以为房子终于到手了,可开发商拒绝为他办房产证。丁先生为此提起诉讼。开发商辩称,购房合同其实是双方做的“局”,事实是开发商资金紧张,向丁先生借款,双方签预售房合同是为借款担保。而丁先生对此予以否认。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理后认为,此案双方约定的房价过低,还进行了公证,约定解约权,这些有悖于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习惯及通常做法。法院采信居间人证言,确信房屋预售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发商与丁先生之间是借款关系。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约定的房价过低有失公允,因此依据开发商反诉请求,一审判决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个判决出乎丁先生意料:“明明开发商违约,结果我不但得不到房,合同还被法院撤销了,几百万房款还在开发商手里。我是在买房,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开发商说是借款,难道签购房合同更符合借款的通常做法吗?”
对此,开发商在二审谈话时指出,一审法院采信的居间人证言已经证实了双方的借款关系。但丁先生反驳说,所谓居间人其实是为开发商做宣传的介绍人,不能证明双方签合同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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