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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 是欺诈还是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1 01:21:26 人浏览

导读:

2010年2月,刘某在荥阳市豫龙镇某小区承包安装工程,该工程造价12万元,由于没有资金垫付,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张某施工到一半的时候要求刘某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刘某没钱,开发商也没有及时付刘某工程款。于是刘某与开发商协商以二单元三楼东户一套100

  2010年2月,刘某在荥阳市豫龙镇某小区承包安装工程,该工程造价12万元,由于没有资金垫付,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

  张某施工到一半的时候要求刘某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刘某没钱,开发商也没有及时付刘某工程款。于是刘某与开发商协商以二单元三楼东户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作价17万元给刘某,刘某再付5万元即可,刘某想把这套房子转卖出去。刘某爱人的朋友王某刚好想买房子,刘某就积极与王某联系,想将此房专卖给王某,并多次带王某到该小区看房。王某最终表示同意。

  于是刘某让王某先付5万元作为定金,刘某将这5万元钱交给开发商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该工程完工后,房屋才交付刘某。”刘某由于没有钱支付张某工程款,又让王某交了10万元的房款,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给了张某,另外5万元刘某自己用了。张某说刘某以前还欠他的钱,要想让他干活,必须先付工程款,否则不再施工。刘某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形成纠纷,开发商没有将房子给刘某,王某付了房款也没有得到房子。后来王某既要不到房子又要不到钱,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定性分歧】

  公安机关将刘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荥阳市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该案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案件评析】

  检察官经过多次辩论,认为虽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具有令人混淆的特征,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许多本质不同,从具体案情来看,刘某不构成犯罪,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其原因如下:

  一、刘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式,借以创造履行能力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该案中刘某主要是通过把房子卖掉,用卖房子的钱来垫付工程款,从而达到赚取工程差价的目的。

  二、从客观行为上看,刘某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工程。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在本案中刘某承包了工程,并将该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工程。刘某向王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虽然当时刘某没有产权,但正在进行的承包合同如果履行完毕,该房屋也就是取得了所有权,他们之间的购房合同就可以实际履行。[page]

  三、关于两个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刘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应为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立,则合同生效。他们之间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没有成立,所以该合同属于成立而没有生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双方返还财产,开发商退还刘某支付的5万元房款,开发商不用再交付房屋。

  综上,该案中刘某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刘某与王某之间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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