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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梁意外滑落伤人 司法调解解决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01 01:17:06 人浏览

导读:

因拆迁引发雇工受伤,雇工、发包方、承包人三方闹起了分歧,发包方以协议中注明对工程事故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5月22日,这一纠纷经营山县司法局多次调解终于得到解决。拆除旧房横梁滑落伤人3月3日,营山县某街道一处旧房在拆除过程中,楼上横梁突然滑

  因拆迁引发雇工受伤,雇工、发包方、承包人三方闹起了分歧,发包方以协议中注明对工程事故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5月22日,这一纠纷经营山县司法局多次调解终于得到解决。

  拆除旧房

  横梁滑落伤人

  3月3日,营山县某街道一处旧房在拆除过程中,楼上横梁突然滑落,工人肖某躲闪不及被砸伤。雇主杨某立即将肖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某肩胛骨和小腿骨折,住院治疗近十天,杨某为其垫付医疗费近5000元。肖某伤势恢复较好,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其回家修养。

  事后,肖某多次通知杨某及其发包商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因李某拒绝担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家人称如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要将肖某抬到李某家中疗养,而李某也不甘示弱,声称要是肖某敢来就“打断他的腿”,三方矛盾愈演愈烈。

  3月中旬,营山县司法局消水法律服务所在辖区例行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获知该事,该所主任饶世成主动介入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肖某为杨某雇请的拆迁工人,该工程由李某发包给杨某,但杨某并无承包资质,此事李某也知情。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雇主杨某以已支付近5000元医疗费为由,不同意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发包人李某则以发包协议签署了“工程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杨某负责”条款为由,拒绝任何赔付。

  组织调解

  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饶世成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劝导肖某要理智索赔、依法索赔,为发包人李某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承包人杨某和发包人李某责任均担,共同一次性赔偿肖某务工、护理、营养补助和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6000元;杨某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由杨某自行承担;该纠纷自协议签署后了结,各方当事人均不得为此再发生纠纷。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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