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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1-26 03:11:50 人浏览

导读:

劳务用工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用工方式,对于劳务用工来说,有些项目的建设,它需要大量的工人来进行项目地建设,如果工人的数量过少,有时候会导致工期变慢,所以说,只能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大量的人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劳务用工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用工方式,对于劳务用工来说,有些项目的建设,它需要大量的工人来进行项目地建设,如果工人的数量过少,有时候会导致工期变慢,所以说,只能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来获得大量的人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二、主体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体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对于劳务分包来说,劳务所以要注意做好劳动人员的一个保障。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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