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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16:42:39 人浏览

导读:

鄂建办[201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监督效能,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鄂建办[2011]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管理,不断提高监督效能,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鄂建[2008]9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4-9月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持有省厅2008-2010年期间颁发资格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包括见习监督员)。对未持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或初始申请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在此次考核范围,因工作调动不在岗人员不再进行考核换证。

  二、考核内容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鄂建[2008]97号)要求,对监督机构主要从基本条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实体质量监督、质量行为监督、监督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表1);对监督人员主要从基本条件、行为规范、质量行为监督、工作业绩、执法水平、实体质量监督、廉政建设、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表2)。

  三、考核方式

  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负责对本次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对所属的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提出考核意见。省质安总站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对市(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并对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本次考核以检验、提高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履职能力为主要目的,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实地工作行为和监督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工作行为考核即从在监项目台账中随机抽取1-2项工程,先由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再由考核组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行为(包括其监督检查、讲评、记录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监督工作绩效考核即随机抽查2-3项竣工工程或在监工程的监督档案或监督记录,从中检查考核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人员工作质量。

  四、考核程序

  现场考核程序:首先,听取受考监督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座谈;其次,查阅监督机构备考资料、询问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第三,检查办公条件、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情况;第四,抽查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第五,到受监项目对监督人员进行实地考核;第六,填写、汇总考核资料,讲评考核意见。

  资料申报程序:各持有资格证书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见附表3)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见附表4)中自填部分,再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填写考核意见并签章,最后以市(州)为单位将上述资料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6)于 6月 30日前报送省质安总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五、考核时间

  本次考核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考。4月份,各监督机构对照文件进行自查自考;

  第二阶段:检查考核。5-6月中旬,各市(州)对所辖的县(市、区)进行全数普查考核;

  第三阶段:省厅考核。7-8月,省质安总站组织对各市(州)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进行考核,对市(州)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按30%左右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阶段:通报考核情况、换发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证书。考核工作结束后,省厅将下发通报,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换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单位及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约谈质询。9月份,省厅集中换证,各市(州)换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page]

  六、有关要求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考核卓有成效、不走过场。

  2、各级监督机构要按照本次考核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进行自查,做好备考资料的填写、收集、归类和整理工作,认真做好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受考准备。

  3、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取消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重新组建监督机构,原有监督机构的领导将不得在新组建的监督机构中任职。

  4、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所有考核资料上报省质安总站。为方便工作开展,请各市(州)确定1名联系人(单位、姓名、职务、手机),于4月5日前报省质安总站。联系人:张伟光;联系电话:027-68873102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doc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评分表.doc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doc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doc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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