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事故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导读:
第一条为保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客观、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事故调查中心)得到事故信息后应登记,并立即报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以下简称特设处),特设处按规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三条市县区质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省质监局特设处报告,规定的责任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
第四条事故调查中心得到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技术工作,尽快对事故原因作出初步判断,并及时报告特设处。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事故调查中心按发生事故类别、机电和承压设备分类,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事故调查中心人员应组织(参与)现场调查工作,并负责协调联络,根据事故有关具体情况分别与当地政府、质监、安监、公安、消防、工会、监察、环保、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争取支持与配合。
第七条事故调查中心按程序为事故调查组有关人员联系现场工作,准备现场防护服、图文音像采集处理及通讯设备、现场分析测量器具等。市县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并配合工作。
第八条事故调查工作以事故调查组为主进行(根据事故有关具体情况,事故调查负责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指挥和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的工作时效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可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派出技术专家组组成若干专业小组分别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指挥,其工作结果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可通过事故调查中心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对分析、鉴定工作有困难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事故调查人员对现场调查工作过程应记录并收集客观见证材料,主要应包括现场整体和重点部位及事故损坏、爆破位置照片、录像资料、会议或座谈记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词、典型物证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采集的客观证据进行分析,提出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由事故调查中心提出规范化、标准化的内容、格式等。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如调查过程中有技术检测、失效分析等内容,则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中附有技术检测、失效分析等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中心主任审阅。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省质监局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经省质监局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该报告由事故调查处理中心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及结案资料由事故调查中心归档并输入事故案例库。归档内容包括事故通报、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现场工作见证材料等。
第十六条在执行事故调查工作过程中,遇有其它因素干预,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应迅速如实上报。
第十七条在执行事故调查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客观、公正地做好调查工作,如有违反,按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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