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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7:15:56 人浏览

导读:

各州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已正式发布实施,

各州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已正式发布实施,并以《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实施的具体要求。为做好我省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部门行文中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新标准为准。

  三、对于建设项目,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且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四、地震灾区因灾受损的既有建筑工程,其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和抗震加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鉴定加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

  五、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采用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与新标准强制性条文不一致的,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

  对建设工程设计中的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与新标准强制性条文不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通过的,属于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将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记入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并依法进行处罚。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或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网(http://www.ynjst.gov.cn/kcsj)下载。

  附件: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2.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1号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page]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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