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导读:
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5号)、《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2008]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业发展情况,从2008年8月开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伤残等级标准划分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其保险范围应当涵盖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四、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为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并由相关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共同组成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的形式,为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及施工企业现场安全咨询提供服务。
五、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中心提供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技术咨询以及帮助施工现场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敦促落实的咨询服务活动。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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