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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5 03:41:52 人浏览

导读:

晋建建字[2008]12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原国家建设部的要求,省建设厅从200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晋建建字[2004]318号)等六个政策性文件;共培育专业工程担

  晋建建字[2008]12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按照原国家建设部的要求,省建设厅从200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晋建建字[2004]318号)等六个政策性文件;共培育专业工程担保机构29个;在晋中、阳泉、临汾、长治、运城等5个地市开展了工程担保工作,大同、晋城等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2007年全省共承接担保项目618项,担保总额达到59565.77万元。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担保工作的思想认识,扎实有效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要充分认识到在建筑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建筑市场环境,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行为,防止工程款拖欠,降低工程风险,逐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管理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市要将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的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努力实现责任制中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担保率达到30%”的目标。继续深入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准入制、工程担保合同备案制、工程担保保证金统一账户管理制、统一的工程担保风险金制及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制,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程担保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奠定扎实的框架基础。

  二、着力培养专业化的工程担保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担保机构处于工程担保制度的核心地位,担保机构的诚信、担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担保推行的效果,各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一定数量、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化担保机构,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市场。同时要注重对工程担保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工程担保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要到位、人员组成要合理、服务意识要增强、责任观念要提高,为我省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硬、办事能力强的专业化队伍。

  三、继续扩大担保品种,拓宽业务范围,完善业务流程。

  各市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晋建建字[2004]318号)的文件规定,全面推行以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履约支付担保为主的工程担保制度,要重视和利用各种融资担保,以拓宽工程担保的渠道,降低担保成本,扩大业务范围。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出现业主和施工单位是一家的问题,为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进行工程担保。对于投标担保,为简化程序,可由投标人与担保机构双方签订担保合同,不再要求必须有招标人签字盖章。对于资金到位好,信用等级高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可适当降低担保合同中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要求。

  四、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各市要加强自身监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230号)文件规定,签订投标担保合同后,在开标前进行备案;签订业主支付担保合同或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一律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为体现公平原则,各市可对备案合格的担保机构进行统一编号,将编号通知本地区的各招标(施工)管理部门,按编号顺序由轮到的担保机构为被担保人办理工程担保业务。在工程完结后,须提供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单或由业主出具的工程款付清证明,方可退还保证金。禁止只收费不服务、低价担保的行为,严禁超能力担保或无资格担保,积极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对被担保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

  五、逐步建立担保机构的信用档案,积极推行市场清除机制。

  各市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5号)等文件规定,加快对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工程担保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担保活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担保机构、业主和承包商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计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担保机构在合同备案、动态考核、担保余额的控制等方面可适当照顾;对信用记录连续出现问题的可暂停其担保业务,严重的终止其担保活动,收回其担保备案证书。[page]

  六、加大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力争在尚未开展工程担保工作的市全面展开。

  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109号)的要求,各地从2006年7月1日起一律实行工程担保,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强制推行。截至目前,我省仍有太原、大同、晋城、忻州、朔州、吕梁等6个市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这些市,要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工程担保制度的宣传,进一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我省已出台的六份文件的学习工作。要借鉴已开展工程担保市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选取一到两个试点,在摸索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点带面,争取在全省全面推开。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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