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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3:37:43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检察院、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我市建设市场信用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

各(县)市、区检察院、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我市建设市场信用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苏建监[2004]272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04]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附件二: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检察院、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市建工局、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区各招标 代理机构、所属四市招标办、交易中心

  附件一

  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苏建监[2004]272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处理办法(试行)》(苏检会[2004]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设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活动的市场。http;//www.law51.com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扰乱建设市场秩序及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和违规的行为(具体见附件《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第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严肃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不良行为时,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负总责,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

  第七条 各建设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法制、诚信教育,约束、督促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时通报建设市场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对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查处结果和监察、检察机关或其他部门意见(建议、通报),记入建设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对象的确定以下列文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及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page]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后,应告知被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

  对于单位的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当行为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对于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不当行为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第十二条 各地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对查处案件中涉及的需要行政处罚或按本办法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应形成监察、检察意见、建议或通报,并附有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公示时间,作为当月不良行为记录内容,于每月25日至月底前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以书面、传真形式提供给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后报泰州市建设局。泰州市建设局将建立网上公示系统,及时将记录情况在泰州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tzcetc.com)上公示。同时,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公示,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可视情报省建设厅在全省公示或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处理或处罚情况、公示时间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单位已作出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输入网上公示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其查处并公示的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具体见附件《泰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汇总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行贿行为,经各地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办法公示:

  (一)行贿数额满10万元或以上的,公示两年;

  (二)行贿数额满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公示一年;

  (三)行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示三至六个月的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或从业人员提出前两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在评标打分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http;//www.law51.com监理、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公示期内不得参加中介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执业人员,有索贿、行贿、受贿、串标围标、泄露标底等工程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党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在建设市场活动中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处理的原则。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并对不良行为记录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教育、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机制。[page]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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