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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3:36:49 人浏览

导读:

鄂建设字[2003]1号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通知》及《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旗区建设局、(委)、市直勘察设计单位: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

  鄂建设字[2003]1号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通知》及《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建设局、(委)、市直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通知》(内建设(2002)2l6号)及《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建设(20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建设[2002]215号

各盟市建设局、(委)、城市规划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

  附:《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维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及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工程建设(包括国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单位和承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外省市(区)进入我区承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在自治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从事勘察设计任务的注册工程师(包括工程主持人、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须到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四条 具备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后方可以注册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注册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执业,并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两年。聘用期内注册工程师调离聘用单位到其勘察设计单位执业,新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停聘手续并到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离退休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受聘继续执业。

  l、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身体健康。

  2、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鼓励离退休人员接受本单位返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并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有关工资、医疗保险等社会统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注册工程师在一个注册期内完成的勘察设计在质量检查中相关专业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者,下一个注册期将不予继续(变更)注册。

  第八条 注册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注册工程师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注册工程师依法执行注册工程师业务。

  第九条 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一级注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不受项目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工程师的勘察设计范围仅限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下或工业小型项目。[page]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取勘察设计质量分级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院技术质量管理责任。注册工程师执业是在单位法定代表人领导下,依法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注册工程师有资格做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并在该岗位上具有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 经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需修改时,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工程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工程师执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需报批的工程项目,其报批的有关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均应同时加盖勘察设计出具专用章和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未按规定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或注册工程师执业印章的报批文件,工程项目审查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审查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在全区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通知

  内建设[2002]216号

  各盟市建设局、(委)、城市规划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1998]22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二、具有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结构师担任。具丙级资质的设计单护,结构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需有由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师担任。

  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不受项目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为民用建筑工程三级及以下项目、工业项目为小型项目。

  四、下列图纸须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

  l、方案设计阶段:结构专业总说明页;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构专业总说明,平面、立面、剖面图,基础图;

  3、修改设计文件:修改的每张图纸。

  各盟市、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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