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导读: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加强对我市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包括:
东莞市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私人自用4层以上(不含4层)住宅工程。
私人自用4层以下(含4层)住宅工程,由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办理施工许可登记。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特殊工程项目、临时性房屋建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施工许可证的申办单位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它单位及个人不得代办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条 申办施工许可前,应办好以下前期手续:
(一)建设单位办理下列手续
1、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2、十六层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十六层、20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查;
3、到市建设局申办施工图文件审查;
4、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到市建设局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5、属房地产项目的,到市建设局办理商品房准建证;
6、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
(二)施工企业持以下资料和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报建,缴交建筑企业管理费,领取《施工报建证明书》。
1、工程直接发包依法核准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查后退还);
3、缴交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
4、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项目经理工程质量责任书。
第五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一份,持下列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4、施工报建证明书;
5、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证明书;
6、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7、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安全监督登记表;
8、深度达五米以上(含五米)的深基坑和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高层建筑项目必须提供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9、按规定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要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许可证;
10、属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提交商品房准建证;
11、按规定须进行地震评估的项目,须提供市地震局出具的地震评估审核意见书。
以上证明文件第2-10项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退还原件。
如第2项能提供的文件为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批复、第3项能提供的文件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交内容为“保证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否则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承诺书。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page]
(三)按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在未开工或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向当地规划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具意见后向市建设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书面向当地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待规划建设办公室加具意见后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建设局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证。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正、副本格式,正本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凭证,副本可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房产证等手续的凭证。
第六条 违反施工许可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相应罚款。
(二)对于采用虚假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建设局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市建设局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市建设局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局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市建设局对有关人员作调离岗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02年10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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