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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20:05:12 人浏览

导读: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鹤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市直各单位:市物价局关于《鹳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鹤山市城镇新建商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鹤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鹳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鹤山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倘称经营者)销售(含预售、下同)新建商品房,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实施办法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拥有产权的经营者购买(含预购、下同)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的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第五条 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主要是安居工程(解困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的交易价格,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或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除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商品房由经营者定价,经营者可根据楼房的坐落位置、楼层、朝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等情况,按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商品房交易价格构成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交易价格,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政府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成本房、安居工程(解围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经营者在商品房销(预)售前一个月内应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见附件一)的统一要求,将商品房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经备案的销售价格允许在15,6幅度内上下浮动,如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销售价格须超过15%浮动的,经营者应重新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经营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

  第七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构成项目包括:

  (一)成本(预算成本)

  1,地价(含征地税费和拆迁补偿费);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基础设施费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

  5、投资利息(资金占用利率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6、不可预见费;

  7、销售管理费;

  8、经市以上政府或物价部门批准,向经营者收取的有关费用。

  (二)税金

  (三)利润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的价格应包含第七条所列的项目内容,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第九条 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价目表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二),由经营者自行制定,并按价目表规定的内容填写好,在各售房点公开标示。

  第十条 售房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购房户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权证》应缴纳的税费,应按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多退少补。售房合同签订后至交楼前,期间遇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其增加的税费向购房者补收的,要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收取,张东伟律师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售卖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售房合同中所列的建筑面积或庭院土地使用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屋权属证明书》记载面积的误差值为 ±1%以内(不合本数)的,交易双方可不作任何补偿;误差值为±1%以上(含本数)至±5%以内(不含本数)的,交易双方按售房合同确定的单价多退少补;误差值超过±5%(含本数)的,应允许购房者选择,或按合同单价多退少补,或取消售房合同,经营者应在30天内退回购房者已付的全部房价款和各种费用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的时间为期,参照退款之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张东伟律师[page]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易必须做到货价相符。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售房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标示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标准。如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结构、材料、设备、装修质量低于合同确定的标准,经营者应向购房者给予合理补偿,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或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用:

  (二)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将应在商品房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房价外另行收取;

  (三)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

  (四)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张东伟律师

  (五)不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对商品房交易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六)虚置成本,短给面积,进行价格欺诈的;

  (七)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单位)变相强行要求购买或要求购房者接受应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的服务;

  (八)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欺骗手段降低商品房建造(装修)质量,变相提高房价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和服从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价格(收费)资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鹤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公布,从2002 年6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办法生效前已签订售房(含预售) 合同的,其房价外代收代付费用仍按各自规定执行,2002年6月1日起签订售房(含预售)合同的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房价外代收代付费用并入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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