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导读:
珠府建[2001]27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项验收责任单位:
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颁布的《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况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商住综合楼,下同),其建设单位必须在 2001年8月15日前向市建委房地产科补办综合验收预登记手续,领取《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
1.《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新开工但未办理综合验收预登记手续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2.《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开工但至本文发文之日仍未竣工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
二、以上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补办预登记手续前已有部分工程单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持验收证明文件向相关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由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在《管理手册》相应栏目签署单项验收意见。
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详见附件)包括政府原来未有强制规定验收的单项l程,如:室外排水排污管道、道路、路灯、环卫设施等均须进行单项验收、各单项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向相应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申报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的由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在《管理手册》相应栏目签署单项验收意见。单项验收不合格的,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自 2001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必须持所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手册》方可向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办理报建、竣工验收以及《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各单项验收责任单位应认真核对《管理手册》,对没有《管理手册》或《管理手册》内容与所申报项目不相符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五、斗门县(斗门区)、三灶区(金湾区)的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斗门县、三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香洲区及其它管理区的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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