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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8:25:22 人浏览

导读: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政府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省政府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评委库是指由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组成的人才库。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委。

  入库的成员即为专家评委。其主要职责是:依据《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帮助建设单位选择优秀的投标人。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库,并负责专家评委库及专家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评委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入库专家评委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参加评标的专家评委抽取产生进行监督;

  (五)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中心城市由市招标办建立统一的评委库,各县级市可各建一个专家评委库,库内专家评委名单及其情况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专家评委库专家评委的产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经社会推荐或本人自荐,单位盖章同意,审查通过后即可成为专家评委库成员。

  四、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三)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标准;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五)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并自觉服从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六)身体健康,受聘请后能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五、专家评委的权力和义务

  专家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按照《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合理评判,不受任何干预;

  (三)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专家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专家评委的结果,在招标办的监督管理组织下,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三)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四)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专家评委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评委应在评分表或投标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标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专家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七、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支付适当评审费。

  八、招标办负责对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在评标工作过程有循私舞弊、不公正行为的专家评委,招标办有权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

  九、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标办的监督下,于开标前半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评委总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应予以回避,并在得到招标办的同意后进行补抽:[page]

  (一)抽取的专家评委与该工程有关或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特殊关系的;

  (二)抽取的专家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十、专家评委确定后,由招标单位通知其本人,专家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招标办有权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

  专家评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一周以上,应提前通知招标办。

  十一、各县级市对本地区专家评委库内缺项的专家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它地区招标办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标办按照被邀请专家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选定专家评委。

  十二、招标人不得从社会或其它单位私自邀请专家评委。

  十三、专家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十四、甲方推荐的评委,必须经招标办审查批准。

  十五、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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