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建筑行政处罚程序的决定
导读:
济建管字(2000)5号
各建筑行政执法机构:
我局曾于1998年制定并实施了建筑行政处罚程序的管理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和有关文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对建筑市场的同意管理,充分体现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筑行政处罚程序。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对建筑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按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划分职责,即质监站、安监站分别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监察支队统一负责法定基建审批程序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含工程招标投标、从业资格许可、劳保费用管理等)。
以上执法机构在局颁发的“小执法委托书”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招标办、队伍处、劳保办等执法机构应配合作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二、局法规处在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内,核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为“自由裁量”的内控尺度。
三、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案情,参照“自由裁量”的内控尺度,由质监站、安监站、监察支队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前,可根据案情,会同局市场处分别征询有关执法机构的意见或召开联席会议合议。
四、局法规处在审核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初步处罚意见的合法、适度性之后,作出处罚决定。对调查取证情况不尽详实的,应要求执法机构补充核实;对案情较为复杂、处罚较重的,应会同有关处室、机构审议并报请局长审批。
五、对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在填报“行政处罚呈报表”之前,应依法组织听证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主持,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是其委托人,委托人应出具法人委托书。
听证材料随“行政处罚呈报表”一并报局。
六、局法规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
七、执法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将“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反还局法规处。
八、局法规处每月初与工商银行对帐,统计银行代缴代收罚款的情况,并列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名单。
九、向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发出“责令掀起交纳罚款通知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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