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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和核准实施细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16:25:40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使建设工程招标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填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招标文件由招标人

  第一条 为使建设工程招标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填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

  第三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工期、主要技术要求、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还需附招标工程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设备清单);

  (二)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提供装修材料样品的要求;

  (四)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投标价格的计算要求及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

  (六)现场踏勘的日期和有关安排;

  (七)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评标原则及标准;

  (八)对未中标单位支付劳务工本费的额度及方式;

  (九)对中标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

  (十)投标文件编制、密封、印鉴、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载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投标须知;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技术规范。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其额度,数额可视工程(设备)规模大小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招标文件须按规定格式编写,内容须齐全,要求须明确,字迹须清晰,必须有招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印鉴。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文件,其中:

  (一)建设工期应按国家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时间不能满足建设项目使用要求时,建设单位需要缩短工期超过工期定额规定20%及以上的,在造价中应考虑加快建设进度的因素;

  (二)质量要求须按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质量评标标准及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规定执行;

  (三)特殊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明确供应方式,凡包工包料的施工单位有能力采购并能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的,招标文件应明确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四)奖罚要求必须合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方能发给投标人,未经批准而由招标人自行发出的招标文件一律无效。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更不得搞私下协议。确需变更、补充的,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5天后(大中型项目可适当延长),招标人应组织答疑会。在答疑会上,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合理意见,招标人应做出解释或答复。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规定,核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一般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天内审核完毕,并将核准意见书面答复招标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巴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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