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导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成果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包括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等级天文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以及国家四等以上控制测量(包括设区市控制网改造);
(二)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测绘面积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四)设区市、县级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等于或者大于50公里以上的线路测量;
(六)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册)的编制出版;
(七)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我省承接的测绘项目;
(八)测绘任务部分在我省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九)重大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
(十)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由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知任务所在地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5秒、10秒级三角、导线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2平方公里、小于5平方公里的1∶5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3平方公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1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5平方公里、小于20平方公里的1∶2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和工程测绘;
(三)乡镇地籍、房产测绘;
(四)等于或者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的线路测量;
(五)由设区市管理的重大工程测绘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测绘任务由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报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除已列入全国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将任务安排通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的外,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在施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联合承接测绘任务的,由各承接单位共同申请办理登记;测绘任务有总承接方的,由总承接方申请办理登记。
第九条 禁止将同一测绘任务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登记。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施测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应当在征得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测绘任务,任务的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航空摄影。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page]
(一)单位介绍信;
(二)测绘资格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三)测绘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四)测绘技术设计书。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编制地图还应当提交地理底图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底图的证明,出版地图应当提交地图审核机构审查合格和准予出版的证明文件。
重大测绘任务的测绘技术设计书应由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测绘任务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无正当理由超过10日未作出决定的,应视为同意登记。
第十四条 受理登记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并属于本部门登记范围的,应当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对不属于本部门登记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登记者到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测绘任务登记证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证件和材料不全的;
(二)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的;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的;
(四)属于重复测绘的;
(五)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第十六条 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后测绘任务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测绘单位,测绘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已有测绘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应当为其测绘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条 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任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任务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当向发放测绘任务登记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测绘技术设计书;
(二)测绘生产技术总结;
(三)测绘成果质量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测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同一测绘任务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登记的,由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2-21生效日期:2002-02-01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0号《河北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