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
导读:
(1999年1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
第四条 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由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行政区划的调整,需重新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很少听说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方式是什么?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从198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在1994年的新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有哪些?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