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到期换证)审查公示内容说明
导读: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的规定,我省已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进行(到期)换证登记工作。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在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首批到位、齐全的申请换证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意见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何意见,请十日内向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电子文档)提出。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到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
二、专家评审的办法是将检测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的有关条文逐一对照。换证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应与原资质业务、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容一致,且业务描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的规定。
三、评审意见均以代码表示,代码解释如下:
A.符合换证条件(含检测机构和有关方面作出的承诺)
B.不符合检测机构的必要条件,包括1.注册资本不够,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相关规定2.检测人员数量不够或检测人员中必须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够3.技术负责人非高级技术职称,不符合DGJ32/J21-2006第5.1.11条4.检测机构无工商营业执照、非独立法人且无承诺书或无注册人员且无承诺书5.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第16条6.计量认证证书失效或其他不符合建设部令141号和规程DGJ32/J21-2006的现象C.申请的检测业务缺少必须的参数或必须的参数未通过计量认证,具体为7.见证取样业务8.地基基础检测业务9.主体结构检测业务10.钢结构检测业务11.室内环境检测业务12.市政检测业务13.建筑水电检测业务14.墙体及其他检测业务D.不符合换证要求,无原资质证书或原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名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E.不符合换证要求,检测人员缺少有效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检测机构缺少有效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江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行政审批中心
2006年12月7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目前,全省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证书》的检测机构共100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桩动测资质证书》并在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那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内容包
关于2010年第七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
工程先开工后签合同一般不合法,属于倒签合同的法律行为。倒签合同与企业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
没有资质挂靠拖欠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
建筑工程纠纷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
个人名义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
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建立承揽业务后包工头受施工企业管理。建筑企业与施工企业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
承包工程需要签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对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写明单项承包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