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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9:11:43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以外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企业主营资质为铁路、交通、水利工程业务范围,但同时兼有其他增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必须到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进行备案的,不予核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程业务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钓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其具体条件为:

  (一)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项目经理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出不合格人员名单及不合格理由和原因,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在企业或被考核人。对知识考核不合格人员可组织培训后重新考核,两次知识考核不合格,取消任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该企业不得铀口招投标;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铀口工程招投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等内容,应持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变更申请表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page]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间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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