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导读:
闽建法〔2004〕3号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 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 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 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 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项目费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费,包括发包人部分和承包人部分,发包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承包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有发生时计算。
第十三条 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税金,包括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金按照不含税工程造价乘以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规费和税金的取费标准应当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时,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办法,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时,风险承包范围、市场价格变动时合同双方承担风险的比例,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page]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省建设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请下载浏览 附表1、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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