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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试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2:30:34 人浏览

导读:

二○○一年八月三日乌鲁木齐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咨询中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乌鲁木齐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工程咨询中介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应当进行公共招标,公开招标办法如下:

  一、公开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和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需将上述资料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五日后,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西部建设报》)、中国建筑业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五、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七、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住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受收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age]

  (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和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3)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要提交。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乌鲁木齐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30日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建委字[2000]281号)和2001年5月1日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公开招标有关事宜的通知(市建委字[2001]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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