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工程纠纷 > 建筑工程法规政策 > 工程地方法规政策 > 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24 01:17:31 人浏览

导读: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行为,根据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市场行为,根据省、市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现对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所用钢材、水泥、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应当到市(县)招标办办理招投标手续。

  建设工程材料单项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其中政府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凡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三、建设工程材料招标由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组织进行。

  四、投标单位一般不少于5个。组织招标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

  五、招标单位设定标底的,标底应当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标底可由招标单位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应当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六、评标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采用其它方法评标定标的应经市(县)招标办批准。

  七、评标定标方法采用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者邀请的有关人员组成。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定标的,评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成。

  八、标底可以不在开标时宣布。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招标单位拒绝所有投标的,可以准许原投标单位重新报价,或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单位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单位个别商谈价格。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不得指定一个材料品牌。

  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高于投标价格的5%,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十一、全市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县)招标办负责。市招标办应当对五县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十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加强管理,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建筑时常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工作。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