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导读:
温政办[2001]91号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落实业主负责制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动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推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
招标方式,实行“最低价评标法”,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投资。同时,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机制,采取业主和中标企业自行寻找开户银行或同类企业担保的形式,运用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的主体行为,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二、严格控制“费率招标”方式。
费率招标限于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并应逐级审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完善建筑市场交易管理规则。
工程施工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应按规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由业主在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中,选择12家以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企业,然后从中随机抽取7家企业参加投标。个别行业因施工队伍数量限制,报名达不到12家的,经市场管理机构审核证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公开招投标。工程施工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由业主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6家投标单位参加。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特殊原因要求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保招标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四、逐步实行“合格通过式”的评标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先予试行。
专家评委对信誉标、技术标评定为合格者,予以通过并进入商务标评审。信誉标、技术标不再计分,以商务标得分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努力增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五、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由评委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由业主依法确定中标人,进一步落实业主负责制,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加在社会参与监督力度,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
六、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制度。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开放建筑市场,引进高水平、有实力的施工队伍参与市场竞争;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施工等级要求选择施工队伍,业主不得任意提高对施工队伍资质等级的要求,设置门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强化标后管理工作,抓好合同管理,有效整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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